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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酒后病发身亡 同饮者要承担责任吗?

    信息发布者:whcao2018
    2021-12-17 20:22:26    来源:南充新闻网   转载

    中年男子李某参加他人生日晚宴后,回家途中因疾病发作去世。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很低,但未排除饮酒诱发疾病的可能性。李某家属将一同饮酒的6人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嘉陵法院、南充中院分别进行了一二审判决,12月16日,记者从南充中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参加他人寿宴男子酒后身亡

    2019年,熊某65岁生日时,熊某邀请亲友在顺庆区金泉路某中餐馆吃饭。晚上,继续宴请客人吃饭喝酒。

    据熊某的朋友庞某事发后向警方陈述,他和住在嘉陵区的李某是同学,二人关系较好。事发当天下午,他在给李某打电话时提到了晚上吃饭的事,李某和熊某不认识,但当晚却来到熊某举办寿宴的餐馆,与大家一起吃晚饭。当晚,同桌7人共喝了一瓶40度的汾酒,互相敬了酒,但没有人故意劝酒。

    “晚饭后,李某坐我的车到了将军路,他没有和我一起到歌城唱歌喝酒,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离开的、到哪里去了,第二天凌晨1点多的时候,他老婆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死了。”庞某说。

    原来,当晚11点多钟,李某回到小区后给妻子打电话,要她到楼下接他。其妻来到单元二楼平台时,见李某倒在地上,便通知了120,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抢救30余分钟后宣告李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系冠心病发作死亡,其心血酒精含量很低,可排除其直接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亲属起诉六人判决一波三折

    因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李某的父母及妻儿将当晚与李某同席吃饭的庞某等6人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嘉陵法院一审认为,同桌就餐饮酒,相互间负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放任自己与他人饮酒,导致其疾病发作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吃饭饮酒后,李某乘坐庞某车子一起离开,熊某等5人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庞某作为事发当天的邀约人,对饮酒后的李某未尽到看护、照顾、护送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李某负担80%的责任,庞某负担20%的责任。该院一审判决庞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2304元。

    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当天的活动系熊某组织,其对聚餐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余5人负有提醒、劝告等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二审改判由庞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86152元,其他5人分别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7230.4元。

    二审判决后,被告提出再审申请。南充中院再审认为,共同饮酒者应该对可以预见的危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饮酒是否是李某突发疾病死亡的直接因素或者间接因素,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原审6名被告一同吃饭,席间礼貌性饮酒,没有劝酒行为,李某吃饭过程中没有明显不适表现,饭后没有明显醉酒行为,熊某等5人在共同饮酒吃饭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庞某不是这次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也不知道李某是否存在不能饮酒的疾病,李某饮酒后没有达到醉酒程度,庞某在自身也少量饮酒的情形下没有把李某安全护送回家,符合社会交往的通常情形。他也无法预见李某发病的情况,对李某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什么情况下可提出再审申请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再审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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